
关于“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做了哪些规定?义务教育招生
关于“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做了哪些规定?
关于“就近”入学的含义,教育理论界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有的家长也对其存在误解。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和规划统计指标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应在3公里以内。
在这个范围内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学校的分布情况划分地段,合理分配新生学位。
可见,“就近入学”的“就近”是相对就近,并不是绝对指地理位置的远近,即不是到“离家最近”的学校就读,而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义务教育适龄学生的分布和需求状况,合理规划和确定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人数,为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学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义务教育招生是什么?
义务教育是适龄儿童必须入学。
义务教育招生是指免去所有勤杂费的招生
国家实施义务教育政策,对符合法定入学年龄的学生所实施的招生活动。义务教育是指国家普及基础教育的一项重要政策,招生主要是对适龄儿童、青少年提供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确保其基本教育权益的实现。
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现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法律法规如下:一,按照片区招生,不能超区域招生。
二,不得非法不正当竞争招生,招生要通过合理手段。
三,就近免试招生,不得组织任何的招生考试,等等一系列的条款。由于近些年来民办学校的不正当竞争,使招生持续逐渐混乱,并且收费较高加重了家庭负担,因此要控制收费,正当竞争,维护招生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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